太原公积金
太原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2017-05-25 18:13
一、住房消费类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商品房;2、**二手房;3、**公有住房;4、**本单位集资房;5、**拆迁安置住房;6、**拍卖住房;7、**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